作者:admin 發布於:2013-08-27
處罰種類:罰款、吊銷營業執照
1、處罰依據:
(1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第六十八條:“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,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,並限期接受年度檢驗;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,吊銷營業執照。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、弄虛作假的,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,並限期改正;情節嚴重的,吊銷營業執照”。
(2)《企業年度檢驗辦法》第十八條:“企業無正當理由在3月15日前未報送年檢材料的,由登記主管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。在年檢截止日期前未申報年檢,屬於公司的,依照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,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”。